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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贷580万银行授信只有500万,预付的中介费要退还吗?
时间:2024-02-03 02:01:02    来源:淡写莪的爱    浏览次数:50    我来说两句(0)

现代快报讯韩某委托中介办理经营贷款,中介找到银行为其提供贷款申办后,韩某认为批准的额度太低放弃贷款,并要求中介退还预付中介费,中介不同意退还。韩某诉至法院,认为中介没有实现合同目的,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这定金到底该不该退呢?近日,江苏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韩某经营一家工厂,2021 年 6 月,因周转资金需求拟向银行贷款,手上有几套房产可供抵押。经人介绍后,韩某找到了南通某中介公司,双方磋商后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计划金额为 580 万元,并支付了 " 定金 "5 万元。经该中介牵线搭桥,银行对韩某的经营事实和担保财产进行审查后,批准了 500 万的放款额度,然而韩某嫌此额度太低遂回绝了银行,并转而向中介索要预付的中介费。双方协商不成继而成讼。

案涉《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中介费按计划融资金额的 2% 计算为 11.6 万元,签约时支付定金 5 万元,余款 6.6 万元待贷款到账后一次性付清;因中介方原因不能办理贷款则退还预收费用,委托方中途主动放弃办理本业务的则预收费用不予退还。

韩某诉称,中介未能完成帮其贷款 580 万元的合同义务,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双倍返还定金。中介辩称,争议起初愿意退还案涉款项,但要求韩某先清偿另一笔经其介绍的借款,韩某迟迟未还该借款,银行也不可能一直为韩某保留审批额度,故视为韩某放弃了本单贷款业务。法院追加贷款银行为本案第三人后进一步查明,韩某提供的四套抵押房产只能授信 500 万元,其不满足这个额度继而明确说不办这笔贷款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定金,双方虽然约定为 5 万元,但鉴于定金数额依法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因此实际预付的案涉 5 万元中,有 23200 元可认定为定金,其余只能视为预付款。韩某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应当依法举证证明中介构成根本违约,但中介按约提供了贷款信息,创造了洽谈机会,完成了联络协助等服务,能否确定申办到 580 万元贷款并不取决于中介,而主要取决于韩某的资信及担保实力,故未能办下贷款不可归责于中介。关于案涉 5 万元中的其余预付款,案涉合同有明确约定,韩某自己放弃贷款,无权主张退还预付费用,于是驳回诉请。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韩某诉请金额涉及两种性质的款项,需分别厘定。对于定金,双倍返还的条件不能只看合同目的是否落空了,还要审查中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和前提。

对于包含定金在内的预付中介费,我国《民法典》对于中介费报酬有明文规定,即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其规范目的在于:中介合同约定的报酬是中介人促成委托人缔约成功后的对价,如果未缔约成功,则支付报酬的条件不成就,只能主张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中介确实未能促成韩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但只能认定中介不能主张约定的全部中介费报酬,至于韩某夫妇预付的报酬应否退还,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韩某的行为符合案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不退的情形,法院应予尊重。这一结果虽然表面上似与 " 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 的法律规定相矛盾,但该规则只关涉中介合同当事人自身利益,通常并不涉及公序良俗,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允许当事人合意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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