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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拓所收警示函,两员工在年审期间违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时间:2024-01-13 15:02:09    来源:游娱大事件    浏览次数:21    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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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名员工出具警示函,两员工作为年审项目组成员,在年报审计期间违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警示函也指出永拓所在审计业务独立性方面存在多项问题。

​永拓所收警示函,两员工在年审期间违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来源:摄图网

两项目组成员年审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023年1月11日,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公告,对永拓所及其员工陈伟、王雅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本次监管背景较为罕见,两名员工作为上市公司年审项目组成员,在年报审计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监管文件显示,永拓所接受委托,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808.SZ)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了审计报告,陈伟作为ST恒久项目组成员,在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买卖ST恒久股票;永拓所接受委托,对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3年4月28日出具了审计报告,王雅坤作为黑芝麻项目组成员,在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买卖黑芝麻股票。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证券承销期内及期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陈伟、王雅坤作为ST恒久、黑芝麻的年报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公开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永拓所作为ST恒久2022年度审计机构,基于ST恒久子公司与其关联单位非正常采购交易、对外投资条款存疑且审计程序未得到支持、存货跌价准备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未能获取充分审计证据、针对其他应收款未提供相关合同资料、印章管理和交易审批等方面存在重大内控缺陷的情况,为ST恒久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3年1月底,ST恒久曾经历10天9板,董事长的一致行动人却在此期间违规减持清仓。

警示函指出永拓所审计业务独立性问题

除了未对员工买卖股票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导致审计项目组成员买卖审计客户股票外,警示函还指出永拓所存在的其他问题。

首先,永拓所部分IPO项目收费存在问题,例如,部分项目在审计业务协议中约定上市审核通过或股票发行上市后,拟上市公司向永拓所给予一定奖励或差额服务费,或者部分项目约定的财务报表审阅费用、意见反馈服务费用明显偏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收费多少取决于交易结果或所执行工作的结果属于或有费用,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收取或有收费,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不得采用此种收费安排。2023年11月,财政部也发文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

其次,警示函指出,永拓所未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期限实施有效管理,承做的个别上市公司项目2015年至2020年连续六年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为同一人,未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规定进行轮换。

资料显示,永拓所连续多年为部分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如前文提及的黑芝麻,其2008年度至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均为永拓所,2023年度继续聘用永拓所为审计机构。此外,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也连续六年以上聘用永拓所担任年审机构。

此外,警示函指出,永拓所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规定。在独立性管理体系建立方面,永拓所未指定专门合伙人对遵守独立性要求承担责任,未设计、实施并运行与独立性相关的监控程序,未针对违反独立性行为制定适当的问责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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